呼和浩特市两部门联合整治违规领取社保待遇行为呼和浩特新闻

呼和浩特晚报 / / 2024-05-13 16:44

为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月11日就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暨追缴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向社会发布通告,欢迎群众举报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每一位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多领、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其亲属,也需在5月11日起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还业务。

据了解,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服刑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后立即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足额退还死亡后发放或冒领的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通告,参保人员不得跨地区、跨险种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按政策保留其中一项待遇,重复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应予清理,应退还重复领取部分。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得全额重复领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应及时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死亡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经人社部门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罚。

通告称,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其家属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自觉、主动足额退还。经告知后仍拒不退还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呼和浩特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电话:市本级:0471—5181334;新城区:0471—6218170;回民区:0471—3820705;玉泉区:0471—5686346;赛罕区:0471—4934095;开发区:0471—8127802;土默特左旗:0471—8162600;托克托县:0471—8528095;和林格尔县:0471—7188687;清水河县:0471—7910199;武川县:0471—8822019。(记者 丁晨)

[责任编辑:孙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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