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将提高2017年全市各类民政保障对象标准乌兰察布

/ / 2017-05-09 18:03

为进一步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切实保障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出台《关于提高2017年全市各类民政保障对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2017年,乌兰察布市继续提高部分民族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其中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贴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地方财政补贴在2016年的基础上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三民”补助标准,在2017年当地城镇低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80岁以上老龄津贴按2016年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在2017年5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确定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及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实施低保补差式发放的地区要合理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使低保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夯实旗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好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积极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确保我市各类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监督监控机制。(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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