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5日施行赤峰
3月6日,记者从赤峰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的施行,将为广大网民维权提供一把“尚方宝剑”: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
据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随着网民购买商品维权案例的日益增多,为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权益,今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0号令公布了《办法》。《办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解释,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及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将受到何种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及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七天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给予非实体店消费者,比如网购消费者、电话购物消费者、电视购物消费者的一种‘后悔权’。像因为没有试穿衣服、衣服颜色差异等非因质量问题而产生‘后悔’心理后做出的退货举动。因此,这种‘后悔权’导致的退货行为,需要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寄递费用。”消协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
不适用七天退货条款
须经消费者确认
据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对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交易,须经消费者确认。《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商品性质,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比如贴身内衣等。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如具有保鲜、保质要求的食品等。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在消费前,经营者已经明确告知了相关信息的产品。
包装不完好
不是拒绝退货的“门槛”
市消协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针对过去曾经发生的经营者以“包装不完好”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的案例,《办法》做出相关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的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据了解,《办法》规定的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中“完好”的标准是: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即视为商品完好。这条规定使得那些想以打开包装为由拒不执行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再也不能推卸责任了。
《办法》中还对一些特定商品的包装完好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确保消费安全。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消费者在进行这几类商品消费时,要注意上述内容,如果需要无理由退货,在收到商品或验货环节要格外注意,以免由此产生消费纠纷。”消协相关人士提醒。
“需要强调一点,商品完好不等于商品包装完好。”市消协相关人士特别强调。
经营者违规
最高罚50万元
另据介绍,《办法》施行后,经营者侵权成本“上升”。据了解,《办法》对退货程序及相关退款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同时对于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即网络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将受到最高50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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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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