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集宁交警查处9起酒驾行为乌兰察布
乌兰察布晚报
/ / 2017-02-09 08:42
春节前后,走亲访友,亲朋聚会,喝酒是难免的事情,但是酒后驾车可就属于违法行为了。有些人或许认为,春节期间是交警一年当中查处违法行为最薄弱的时期,如果您这么想可就错了,如果再酒驾可能摊上大事。
2月4日,记者从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获悉,春节放假期间(1月27日至2月2日),集宁地区未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和严重道路交通堵塞,辖区交通、治安秩序井然。集宁交警共查处酒驾行为9起。
春节期间,集宁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在1月30日(正月初三)和2月2日(正月初六)开展了全市酒驾醉驾集中统一行动,严查严处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1月30日查处3起酒驾行为,2月2日查处6起酒驾行为。
交管大队七中队宋队长介绍,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凡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的,经公安交警部门核查后,一律在2小时内予以网上公布,12小时之内抄告其单位和主管部门;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判决书上报其所属纪检机关。
民警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元宵节业已临近,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旦被查,后悔也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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