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大病医保“新政”出台 今年最高可报25万元赤峰

红山晚报 / / 2017-02-08 11:20

近日,记者从赤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赤峰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大病医疗保险新政。新政同时适用于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今年最高可以报销25万元。与去年相比,提高了10万元。

“新政”规定,2017年度赤峰市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分别为每人60元和45元,保障范围为合规医疗费,即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管理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2017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个人累计负担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部分给予70%补偿。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负担合规住院医疗费用25万元。参保人员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大病医保报销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其中,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医保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相关政策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能在所住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凭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书和社会保障卡等就医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涉及大病医疗保险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金额应以《赤峰市城镇职工(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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